公告日期:2018-01-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8年1月19日向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生股份”或“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716)(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措施》”)。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康生股份的主办券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律监管措施》内容:
当事人:
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生股份”)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经济开发区开源工业园二支路,法定代表人林向东。
林向东,男,1968年3月生,康生股份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沈美霞,女,1982年9月生,康生股份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查明,康生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9月,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林向东控制的企业江苏康生药
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3,400万元,占公司2015年期末净资产的51.07%,2016
年11月11日全部归还。康生股份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
批。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业务规则》第1.4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康生股份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审批,信息披露负责人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五
十一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向东、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负责人沈美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康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则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康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康生股份应在收到自律监管决定书下发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二、公司反馈情况:
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及时按照《自律监管措施》中的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就上述情况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确认审议,并披露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就上述情况披露了《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及整改情况》(公告编号:2017-015)和《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告编号:2017-019)的公告。公司己依照承诺于2016年11月11日前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并支付了借款利息。
三、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鉴于康生股份2016年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该情形现己消除。主办
券商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3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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