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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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716
当事人:
江苏康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生股份),住所地: 江
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开源工业园二支路。
林向东, 男, 1968 年 3 月生,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沈美霞,女, 1982 年 9 月生, 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
2016 年 1 月-9 月,挂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林向东
控制的企业康生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 3,400 万元,占挂牌
公司 2015 年期末净资产的 51.07%,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全部归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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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
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 信
息披露负责人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康生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向东、财务负责人兼
信息披露负责人沈美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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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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