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森源:涉及诉讼公告
金森源资讯
2018-08-15 17: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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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5


公告编号:2018-046
证券代码:832158 证券简称:金森源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申请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碧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杨派钿、王笃生、谢銮卿、张伟明、谢瑞昌、郑乐群、谢伟元、邹广昌、李锦英、杨世平、吴欣阳、林泽勤、陈育锐、谢叙杰、王卫强、袁红、王树奇、王智敏、谢佩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名称: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笃生


公告编号:2018-04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案件材料,案情为:

申请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粵051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粵051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600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该600万元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申请人起诉之日起算,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或依法发回重审。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过一审程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7)粤0515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申请人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公司是且仅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截止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除应诉可能产生的律师费以及交通/差旅费等

公告编号:2018-046
应诉成本外,根据原告起诉的要求及内容,本次诉讼应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进行披露。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再审申请书;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粤05民申41号】;
(三)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18)粤05民申41号】。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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