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32158 证券简称:金森源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2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杨派钿、王笃生、谢銮卿、张伟明、谢瑞昌、郑乐群、谢伟元、邹广昌、李锦英、杨世平、吴欣阳、林泽勤、陈育锐、谢叙杰、王卫强、袁红、王树奇、王智敏、谢佩芳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杨派钿、王笃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秉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碧武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旺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笃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向振宏,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宾芳梅,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被告两方(原告杨派钿、王笃生代表全体原告;被告一代表三被告)达成被告受让原告持有的相应公司股份等共识并签订了《框架协议书》;签订《框架协议书》后,原告一直尽力配合被告提出及确定的操作方案及流程,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框架协议书》以及作为《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和变更的相应备忘录,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起诉三被告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框架协议书》附有保密条款;经与原告诉讼代表人杨派钿、王笃生核实,原告起诉时向受案法院提交了《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一与原告杨派钿及第三人于2015
年11月22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书》;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
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00万元(大写:贰仟叁佰万元
人民币);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第三人赔偿中介服
务费损失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 4、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
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各方签订的《框
架协议书》及作为《框架协议书》的补充或变更的相应备忘录。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一辩称:1、被告一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解除《框架协议书》的理由不成立,且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基于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也只能是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而不是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因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法院依照职权判令解除合同的情形;2、被告一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向原告支付任何违约金,也不应当向本案第三人赔偿所谓的损失;另外关于原告提出的第3项诉求,属于应当由第三人自行主张的事项,对于原告该项诉求应不予支持且该项诉求的所谓损失并无实际发生。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庭审中,被告一明确表示如需承担违约金,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数额。 被告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二无任何违约
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具体事实和理由与被告一一致。 被告
三辩称:1、被告三不同意原告诉求;2、被告三同意被告一、被告二的答辩意见;3、被告三与原告及第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告三签署相关文件是基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职务行为,被告三不应向原告及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27日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
051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派钿与被告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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