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0
证券代码:832158 证券简称:金森源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或公者司重董事大会遗及漏全体,并董对事保其证内公容告内的容真不实存在、准任何确虚和假完记载整、承误担导性个陈别述及或者连重带大责遗 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2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杨派钿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笃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及案件材料,案情为:
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之陈诉,原告(原名称“广州中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与被告、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收购公司100%股权。原告认为由于公司终止定增事项导致《框架协议书》约定的交易方式无法进行,原告有权终止收购事项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之款项,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7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该700万元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暂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公司是且仅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截止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影
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除应诉可能产生的律师费以及交
通/差旅费等应诉成本外,根据原告起诉的要求及内容,本次诉讼应
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
项的进展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17)粤0106民初13278号】;
(三)传票【(2017)粤0106民初13278号】;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文件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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