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森源:金森源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金森源资讯
2017-06-20 1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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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0

证券代码:832158 证券简称:金森源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或公者司重董事大会遗及漏全体,并董对事保其证内公容告内的容真不实存在、准任何确虚和假完记载整、承误担导性个陈别述及或者连重带大责遗 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2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杨派钿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笃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及案件材料,案情为:



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之陈诉,原告(原名称“广州中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与被告、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收购公司100%股权。原告认为由于公司终止定增事项导致《框架协议书》约定的交易方式无法进行,原告有权终止收购事项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之款项,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7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该700万元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暂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公司是且仅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截止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影



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除应诉可能产生的律师费以及交



通/差旅费等应诉成本外,根据原告起诉的要求及内容,本次诉讼应



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



项的进展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17)粤0106民初13278号】;



(三)传票【(2017)粤0106民初13278号】;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文件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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