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森源: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金森源资讯
2017-06-02 1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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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2

证券代码:832158 证券简称:金森源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起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



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追偿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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