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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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股 转 公 司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 522 号
关于对胡八明、 刘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决定
当事人:
胡八明, 时任总经理。
刘炎,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卫东化工、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年 4月 30日,卫东化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违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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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 卫东化工为控股股东
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18 年
担保余额 3300 万元, 2019 年担保余额为 3900 万元, 2020
年担保余额为 56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 卫东化工
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三、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1 年 9 月 3 日, 卫东化工因前述担保事项被起诉要求
承担 56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卫东化工
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
相关公告,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四、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因担保所涉纠纷, 导致卫东化工基本户等 3 个银行账户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冻结。 上述事项发生时, 卫东化工未
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披露。
时任总经理胡八明对卫东化工违规担保事项知情, 且未
告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刘炎对重大诉讼、 主要银行账号被
冻结等事项知情, 对定期报告未披露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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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条和《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
施细则》 )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总经理胡八明、 信息披露负责人刘炎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卫东化工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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