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恒合股份资讯
2018-08-24 16: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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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4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23日二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
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一)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章定期报告

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其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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