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4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主办券商:第一创业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23日二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 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
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总经理负责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如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如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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