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恒合股份资讯
2018-08-24 16: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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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4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主办券商:第一创业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23日二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含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经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除下述第八条列明的须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本条列明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的,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董事与对外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则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因关联董事回避致使董事会无法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该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四条 除董事长外,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董事长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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