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燎原环保资讯
2023-08-31 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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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31


证券代码:832141 证券简称:燎原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
它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含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 息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是公司的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 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 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除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外,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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