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4
公告编号:2021-020
证券代码:832117 证券简称:腾冉电气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季凤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王森江苏石城(溧水)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中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自 2018 年起向原告采购物资,并先后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和一份采购
订单 2018 年 7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五模块有
轨电车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THCL-C-A-20180719 ), 合同金额为 57,120,000 元。其后,原、被告双方就上述采购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
后的合同金额为 56,047,344.83 元;2019 年 9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悬挂
公告编号:2021-020
式单轨车载应急牵引储能系统采购合同书》(THCL-C-A-20190835),合同金额 为520,000元;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订单》,合同金额为2,943,700 元。上述合同及订单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59,511,044.83 元。
上述三份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安排了发货且已经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2021 年 3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被告确认应付原告款项为
22,215,044.72 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应付未付货款为 20,215,044.72。上述款项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20,215,044.72 元及利息(以20,215,044.7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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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湘 0104 民初 17229 号;二、民事诉讼状。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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