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31
公告编号:2022-024
证券代码:832078 证券简称:泰利模具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烟台泰利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审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正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正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玉鹏、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泰利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军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雪冰、程俊明、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告王正革与被告烟台泰利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利模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持有的青岛泰利
公告编号:2022-024
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泰利”)70%的股权以 1,400 万元转让给原告,并附有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收到原告1,400 万元股权款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目标公司(青岛泰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1,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 1,400 万元及违约金、赔偿金 170 万元,
共计 1,570 万元。
2、判令被告以 1,57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 LPR 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7 月 19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提交
了证据材料,法官要求双方如有补充证据在 7 月 26 日前提交,逾期法院不再接收。
2022 年 10 月 13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第二次开庭后,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即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
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正革与被告烟台泰利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正革关于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0 月 27 日作出
的(2022)鲁 0215 民初 6426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王正革对被告烟台泰利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公告编号:2022-024
理费 116,000 元,由原告王正革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结果为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纠纷,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 0215 民初 6426 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