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1
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3年第 26 次审议会议对四川东方水利智能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非经常性损益。请发行人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充分说明报告期内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及转回事项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漂浮污物治理服务类项目。请发行人结合漂浮污物治理服务类项目相关垃圾无害处理环节的具体业务模式、供应商选取标准及未来业务规划,进一步论证白鹤滩项目聘请第三方垃圾无害处理对价为零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白鹤滩项目聘请第三方垃圾无害处理相关事项履行的具体核查程序。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
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你们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
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你们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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