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证券代码:832072 证券简称:紫晶之光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跃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小斌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潘朝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发出关于斯里兰卡电视塔项目弱电智能化及景观照明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司接到被告的招标文件后积极准备了投标文件、2014年3月版图纸、景观照明深化图等文件材料后并对该项目进行了投标。2014年11月13日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项目弱电智能化及景观照明工程的中标金额为 5,369,259.00 美元。我司中标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与我司签订施工合同等情况下就立即要求我司进场进行施工。我司多次催促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却未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六建公司支付我司工程价款施工款 8,913,667.39元
及赔偿金578,838.9元,共计9,492,506.29元,由六建公司承担本
案包括诉讼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依据: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总包斯里兰卡电视塔建设项目后向我司发出了关于分包斯里兰卡电视塔项目弱电智能化及景观照明工程的招标邀请。我司接到六建公司的邀请后准备了投标文件、2014年3月版图纸、景观照明深化图等文件材料后并对该项目进行了投标。2014年11月13日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
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项目弱电智能化及景观照明工程的中标金额为5,369,259.00美元。我司中标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与我司签订施工合同等情况下就立即要求我司进场进行施工。我司多次催促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却未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我司在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催促下,现该项目工程的地下一层、塔座一层、二层、三层电气管路预留、预埋完成,地下一层、塔座一层扫管穿带线全部完成,塔座二层核心筒内未扫管穿带线,其他部分完成;塔座三层核心筒内完成60%,其他部分完成。塔身预留预埋完成。塔楼土建已经完成的部分预留、预埋完成。跪杆部分预留、预埋完成。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
民辖终857号,结果如下:
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六建集团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六建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该项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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