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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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蔡正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3 日 15:00 至 2023 年 12月 4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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