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联洋新材资讯
2023-11-21 1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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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1


公告编号:2023-051

证券代码:832047 证券简称:联洋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次修订稿)》”)及其它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次修订稿)》,经仔细询问与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3-051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次修订稿)》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经过对董事会提供的详细资料的认真核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认定核心员工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 38 名员工为核心员工的议案》,拟提名汪亿等 38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根据相关要求,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核心员工名单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提名上述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

综上,经过对董事会提供的详细资料的认真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核心员工成为《激励计划(第一次修订稿)》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38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并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 38 名员工为核心员工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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