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洋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联洋新材资讯
2023-11-21 17: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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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1


公告编号:2023-050

证券代码:832047 证券简称:联洋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有关规定,对《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次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查阅了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次修订稿)》,经仔细询问与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告编号:2023-050

《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对挂牌公司发生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监事会审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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