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卫东环保资讯
2023-03-23 1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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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3


证券代码:832043 证券简称:卫东环保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备性及完整性,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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