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兴通科资讯
2018-03-28 19: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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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8

证券代码:832041 证券简称:中兴通科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中兴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中兴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公司若为创新层公司时,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



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若为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其安排的时



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若为创新层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若为创新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



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若为创新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



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



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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