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2039 证券简称:科雷特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
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会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
下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股东监事由股东代 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公司
应按规定及时更换职工监事。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