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山东鲁信睿浩影视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代华影资讯
2019-02-22 1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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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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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93

当事人:

山东鲁信睿浩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睿浩), 注

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嘉定路 2 号 130 室, 法定代表人:

姜东。

经查明, 2017 年 3 月 15 日, 鲁信睿浩与深圳市时代华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代华影) 及其部分股东签订股权

转让及收购意向书,初步达成鲁信睿浩以现金方式支付 6,879.66

万元受让时代华影 2,293.22 万股股份的意向, 受让股份占时代

华影总股本的 48.6%。上述事实发生时,时代华影的控股股东拟

变更为鲁信睿浩,但鲁信睿浩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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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鲁信睿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鲁信睿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鲁信睿浩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鲁信睿浩,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鲁信睿浩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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