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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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93
当事人:
山东鲁信睿浩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睿浩), 注
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嘉定路 2 号 130 室, 法定代表人:
姜东。
经查明, 2017 年 3 月 15 日, 鲁信睿浩与深圳市时代华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代华影) 及其部分股东签订股权
转让及收购意向书,初步达成鲁信睿浩以现金方式支付 6,879.66
万元受让时代华影 2,293.22 万股股份的意向, 受让股份占时代
华影总股本的 48.6%。上述事实发生时,时代华影的控股股东拟
变更为鲁信睿浩,但鲁信睿浩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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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鲁信睿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鲁信睿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鲁信睿浩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鲁信睿浩,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鲁信睿浩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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