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公告编号:2018-048
证券代码:832024 证券简称:时代华影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和解及撤诉公告,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可参考公司2018年4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现我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以下文件:
(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1民初450号
(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01民初450号
现对此次诉讼和解及撤诉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3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法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殿勇、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8-048
姓名或名称:南京中影宁南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卜树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被告的眼镜产品侵犯其专利,于2018年3月份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代华影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法院所提供之相关诉讼资料,具体案件号为(2018)苏01民初450号,目前,本案经过法院调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结案。
此公告相关内容信息,仅仅是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法依规所执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主体不得引用此公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为任何商业目的使用,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事实和理由陈述:
专利权人所申请的专利名称为“儿童眼镜(十七)”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销毁
所有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
二、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一赔偿原先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
等合理开支分别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二分别对其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苏01民初450号及民事调解书(2018)苏01民初450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影宁南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
公告编号:2018-048
二、南京中院对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
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再销售或生产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名称为“儿童眼镜(十七)”(专利号为201330441532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相关产品将另行安排设计,采用有自有专利权的替代产品方案。相关产品2017年的销售额大约为46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诉讼,双方达成和解,成功化解风险,有利提升公司产品设计及销售的规范力度,对公司未来经营方面影响积极且正面。眼镜产品类别繁多,此单品停止对整体销售影响有限,相关库存将安排退货、改款处理。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的和解及撤诉,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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