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华影:涉及诉讼公告
时代华影资讯
2018-04-03 18: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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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03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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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024 证券简称:时代华影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3月3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法调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卫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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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中影宁南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卜树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被告的眼镜产品可能侵犯其专利,于 2018年3月份

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代华影于2018年 3 月30日收到法院所

提供之相关诉讼资料,具体案件号为(2018)苏01民初448号、450

号和452号。法院通知诉讼双方于2018年5月11日、15日和15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案件处于答辩期内。

此公告相关内容信息,仅仅是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法依

规所执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案件结果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任何主体不得引用此公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为任何商业目的使

用,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事实和理由陈述:

专利权人所申请的专利名称分别为“儿童太阳镜(2007)”、“儿

童眼镜 (十七)”、“眼镜 (甲壳虫)”的三个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可能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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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

二、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一赔偿原先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

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分别计人民币20万元、50万元、30万元;

被告二分别对其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诉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在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被诉

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2、 原告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不高,

原告亦未提供能够初步证明其权利稳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据;

3、3D眼镜在行业中是众所周知的低价低毛利产品,并非我公

司的主打产品,且我司同时经营多个型号和款式的3D眼镜,原告索

赔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综合上述客观实际情况,尚难判断原告的诉讼目的,但风险可

控。故此,公司决定:

1. 委托专业律师应诉答辩。

2.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原告专利无效。

3. 通过对相关产品研发技术的投入和市场开拓,继续保持

公司的市场和技术领先。

4. 持续完善公司专利布局,坚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公

司知识产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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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不适用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不适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3D眼镜是一类替换性较强的产品,并非我公司主打产品,对公

司的影响有限。而且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含量通常较低,我国外观设

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现实中存在大量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的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原告索赔金额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行为短期

内可能会影响到我公司个别边缘产品的销售。公司将从法律上、正

式媒体渠道等多方面,保护公司产品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风险可控。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已经提前采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此案件对公司

产品的销售影响有限,风险可控。

公司仍将不断加大在知识产权维护、研发创新、产品开发、品

牌建设以及市场拓展等各方面的投入,推动公司及3D行业更加快

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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