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调网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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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18: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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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4

证券代码:832015 证券简称:基调网络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基调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基调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北京基调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在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不满连续90日的,应在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满连续90日后,按本条的规



定重新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董事会和监事会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前款所述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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