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5
公告编号:2018-045
证券代码:832014 证券简称:绿之彩 主办券商:第一创业
广东绿之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丰晟投资有限公(下文简称:丰晟投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惠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蒯同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曾志平、广东绿之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绿之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昌赣、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丰晟投资于2018年1月1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志平、绿之彩回购相应股份,并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0,112,000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公告编号:2018-04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曾志平签署《协议》,约定被告曾志平按时回购原告股份,上述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未及时履行约定,故原告丰晟投于2018年1月1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志平、绿之彩回购相应股份,并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0,112,000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配合签署有关文件的义务,违约在先,故被告认为按《协议》有权利不回购。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7月20日,原告丰晟投资与被告曾志平达成民事调解,并提出撤回对绿之彩公司的起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106民初926号之六与民事调解书(2018)粤0106民初926号,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丰晟投资与被告曾志平达成民事调解,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绿之彩的起诉,解除本案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接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及民事调解。本次案件已全部结束。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45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将解除公司受本次诉讼影响被冻结的账户,对公司财务日常运营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106民初926号之六
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0106民初926号
广东绿之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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