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之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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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1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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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6

广东绿之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绿之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井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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