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普瑞奇资讯
2022-03-30 17: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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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832009 证券简称:普瑞奇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 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中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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