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3
证券代码:832006 证券简称:ST 郑水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2)豫 0104 民初 1441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里岗支行
主要负责人:李俊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正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
法定代表人:贺伟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肖国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于春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有公司 10.5442%的股份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学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郑州水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 20,000,000 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施工材料;借款年利率为 7.5%;还款方式
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利;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借款人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贷款人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原告与被告花王股份、肖国强、于春延、张学伟、徐天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花王股份、肖国强、于春延、张学伟、徐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对原告郑州水务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
债务人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展期协议等);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及本金之外的所有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等全部债权;保证期间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贷款到期前,因被告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全部本金,在被告偿还 2,000,000 元本金后,经被告申请,原告与被告郑州
水务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被告郑州水务分期偿还原
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花王股份、肖国强、于春延、张学伟、徐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被告郑州水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7,800,000 元、利息
123,603.2 元(含罚息、复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郑州水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7,800,000 元、利息 123,603.2
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及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
(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金额暂合计17,923,603.2 元。
2、判令被告郑州水务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30,000 元及后续剩余费用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自实际发生之日支付。
以上金额暂合计 17,953,603.2 元;
3、判令被告花王股份、肖国强、于春延、张学伟、徐天就上述第 1、2 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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