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0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2002 证券简称:赛文技术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万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称龙和张佳、张佳系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自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包钢和王静、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4 月 26 日,原、被告签订《吴忠市长庆小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执行协议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了全部工程,2013 年 8月 20 日全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规定给原告全额拨付补贴资金。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均以手续不全,履行报批手续等拖延至今,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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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即奖励资金)1,680,100 元,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 591,138 元,(利息按照年利率 4.9%的标准自 2013 年 8 月 21 日起暂
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共计 7 年 2 月 5 天,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按上述标准
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 2,271,238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1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
0302 民初 5186 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证实其主张的涉案款项是行政奖励资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 0302民初 5186 号民事裁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的相应立案部门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
之后,我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9 日
出具了对该再审申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开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13 日作出的(2020)宁 0302 民初 5186 号民事裁定,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证实其主张的涉案款项是行政奖励资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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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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