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5
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 330 号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斯迪)董事会、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主办券商审查
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报。同日,主办券商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2019 年 6 月 28 日,海斯迪向主办券商
提交了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初稿,因提交审核时间较晚,没有为主办券商预留足够的事前审查时间,主办券商无法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挂牌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的要求完成事前审查工作。主办券商注意到,公司编制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时间紧急,公司不能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要求强制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请主办券商说明:
(1)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及的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具体内容,是否在年报披露后要求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是否对公司 2018 年年报补充进行事后审查,事后审查发现的问题。
请公司对年度报告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进行更正或补充。
2、关于应收账款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29,618,508.67 元,公司未能对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的可收回性进行证实,且未提供相应的依据确认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存在性。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也未提供足够的应收账款函证所需信息,会计师无法对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因此无法判断海斯迪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是否真实存在。
请你公司说明:
(1)确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依据,未能向会计师提供相应的依据的原因;
(2)未能向会计师提供足够应收账款函证所需信息的具体原因。
3、关于预付款项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17,610,277.03 元,其中,账龄 1 年以上的预付款项为15,657,705.03 元。公司未能对预付款项期末账面余额的可收回性进行证实,且未提供相应的依据确认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存在性。在审计过程中,公司未提供足够的预付款项函证所需信息,会计师无法对公司预付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因此无法判断海斯迪公司预付款项期末
余额是否真实存在。
请你公司:
(1)结合采购商品名称、生产周期等说明预付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2)结合采购合同核心条款、付款记录、对账记录等说明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余额的确认依据,未向会计师提供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确认依据的原因以及未向会计师提供函证所需信息的原因。
4、关于存货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你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 53,041,375.55 元,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 3,971,139.41元。截至报告日,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和仓库管理员均已离职,没有人接替财务负责人、会计和仓库管理员岗位,公司未能对存货期末账面余额的真实性进行证实,且未提供相应的依据确认存货账面余额的存在性。在审计过程中,公司未对合并范围内公司主要存货进行盘点,且 2019 年 1-6 月期间未对该期间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无法对截止审计报告日的存货进行监盘,也无法将监盘结果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以验证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真实性,会计师无法判断公司存货期末余额是否真实存在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会计、仓库等岗位是否已录用合适人员,是否已对存货进项盘点,2019 年 1-6 月经济业务是否已经记账。
5、关于诉讼担保事项
你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关联担保情况中披露,公司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51,875,869.00 元。其中,40,640,600 元借款已逾期并收到法院判决或执行文件。但公司重大事项章节披露,公司作为被告的累计诉讼金额为 9,140,347.00 元。
请你公司核实累计诉讼金额的准确性,并逐项说明公司诉讼及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6、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大幅下滑,诉讼及担保债务较多,主要银行账户冻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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