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6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143 号
当事人: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林格贝),住所地: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
镇永兴街。
姚德坤,男, 1965 年 10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 林格贝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股票发行违规
2018 年 2 月 13 日, ST 林格贝发布《股票发行方案》公
告,披露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价格均确定的股票发行方案;
2018 年 3 月 12 日, ST 林格贝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
案的议案》、《关于签署<认购协议>的议案》。 自股东大会召开
至今, ST 林格贝一直未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也未将股票
发行事项提交股东大会重新审议,且在未披露股票发行认购
公告的情况下,与 19 名认购者私下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并收
取意向金。
二、 未及时申请股票解除限售
ST 林格贝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起人股东共有 68 名。 后 ST 林格贝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
挂牌,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挂牌满两年。 ST 林格贝未及时按
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第 2.8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的规定, 对上述
股东所持有的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解除限售。
ST 林格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发行业务细则》)
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
南》( 以下简称《 发行业务指南》)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以下
简称《 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股票
发行违规、 未及时申请股票解除限售违规。
时任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姚德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对 ST 林格贝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林格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姚德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业务细则》、《发行业
务指南》、《 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
治理、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依法合规开展股票发行工作及
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工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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