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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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25
当事人: 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温迪),住所地: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00 号之一自编 19 楼
G 房, 法定代表人:关丽芬。
经查明, ST 温迪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丽芬所
持公司股份 2,2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5.93%,累
计被司法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20.18%。
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丽芬所持
公司股份 12,880,380 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34.69%,累
计被司法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54.88%。
ST 温迪未能及时披露以上司法冻结信息, 违反了《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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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
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
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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