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温迪数字资讯
2018-02-26 18:55:0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2-26

- 1 -

2018 225

当事人: 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温迪),住所地: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00 号之一自编 19 楼

G 房, 法定代表人:关丽芬。

经查明, ST 温迪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丽芬所

持公司股份 2,2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5.93%,累

计被司法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20.18%。

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丽芬所持

公司股份 12,880,380 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34.69%,累

计被司法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54.88%。

ST 温迪未能及时披露以上司法冻结信息, 违反了《全国中

- 2 -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

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

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2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