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泰实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泰实业资讯
2016-08-22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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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2

上海北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上海北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上海北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

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

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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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证券。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三)第五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一致行动人;

(五)证券监管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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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

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

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

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

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

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

取对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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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立企

业之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应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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