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泰实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泰实业资讯
2016-08-22 1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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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2

上海北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北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海北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公司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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