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物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实施)
开元物业资讯
2018-10-09 18: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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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市后实施,实施后原规则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因市场等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若有超募资金,可另设专户进行归口管理。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公司在结合投
资项目信贷安排的基础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等),也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
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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