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市后实施,实施后原规则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低于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事项,可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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