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后实施,实施后原规则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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