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物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上市后实施)
开元物业资讯
2018-10-09 17: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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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市后实施,实施后原规则作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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