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市后实施,实施后原规则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四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公司经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执行决议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经理人员后,应与公司经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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