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物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
开元物业资讯
2018-10-09 17: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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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的有关职权和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依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事项:

对公司交易事项,董事会依照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权限。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
(三)对外担保: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决定。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组织实施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范围内的贷款,签署申请各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文件;

(八)执行未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章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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