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物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实施)
开元物业资讯
2018-10-09 17: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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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后实施,实施后原规则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示。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示: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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