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物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开元物业资讯
2018-10-09 1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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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证券代码:831971 证券简称:开元物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内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目前或最近一年内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任职的,或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人员;





(十)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规定的人员;



(十一)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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