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0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2019】006703号
致: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张超、彭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9日15:00在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A栋103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凯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的财务数据,考虑到公司全体股东更长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决定暂不进行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提名王递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关于<公司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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