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立泰:监事会制度
天立泰资讯
2020-04-28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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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1918 证券简称:天立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天立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大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
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
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
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条 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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