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831913 证券简称:东方誉源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 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
建议;
(二)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 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
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 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
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 在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
证担保。
第七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一) 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
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 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
(三) 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 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八条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
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12个月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并在指定刊物、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第十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财务部协助董事会或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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