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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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072
受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发出《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2017年5月17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牟晓娟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9,84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23%。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追认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
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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