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誉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誉源资讯
2017-05-18 16:26:4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5-18

西安XI’



HTTP:WWW.JIAYUAN-LAW.COM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 AN香港HONGKONG



致: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072



受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发出《山东东方誉源农资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2017年5月17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牟晓娟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9,84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23%。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追认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



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