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捷联: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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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5: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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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7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35 层

电话:021-68866151; 传真:021-58871151; 网址:www.co-effort.com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高捷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公司亦向本所承诺:公司所作陈述与说明、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和有效,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且已向本所披露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见证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以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以下称“《会
议通知》”),通知将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14:00 在上海市金沙江路 1628 弄 1 号
1502 室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对召集人、出席人员、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司通知召开会议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前 20 天通知的要求。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线上会场(视频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载明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增加线上会场(视频会议)。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本次股东大会原定召开地点已实行封闭管理,本次股东大会于《会议通知》中确定的会议召开时间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出席人员等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6749.83 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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