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2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九月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行人”或“公司”或“新玻电力”)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 IPO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山东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7月 21 日出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6. 其他问题
(1)主要原材料采购与产销匹配性。根据问询回复,2022 年发行人自大连电瓷采购的瓷绝缘子以大吨位 420KN 为主,占总采购量的比例为 75%,其平均采购单价为 253.14 元/片。请发行人:①结合主要客户需求及应用方向,分析说明大吨位瓷绝缘子采购比例变化的原因及真实合理性。②结合主要客户需求及应用情况、不同吨位绝缘子的采购数量及价格,量化分析说明 2022 年瓷绝缘子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真实合理性。③根据问询回复,2022 年原材料绝缘子采购数量同比大幅增加的背景下,硅橡胶、封口胶仅小幅增加。请发行人分析说明上述材料采购增幅差异显著的主要原因及真实合理性,与各期生产及销售需求是否匹配。
(2)研发投入、质保金减值计提及中介费用核算合规性。①根据问询回复,研发形成了相关产品并销售给客户,相关材料结转至销售成本,此部分投入即为“生产成本研发投入”。请发行人:结合相关研发项目的研发计划及执行进度、各项投入、研发形成产品情况等,分析说明研发形成产品是否均属于研发阶段产生,是否存在应纳入正常生产阶段而未纳入的情形,将相关支出纳入研发费用核算的依据是否客观充分;说明是否存在将成熟技术、工艺等纳入研发项目或研发阶段,并通过产品生产销售虚增研发投入的情形。②关于质保金减值计提。根据问询回复,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预期信用损失具体确认方式、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行业惯例。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能准确区分上市中介费用与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