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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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1855】号
致: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钇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了《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龙钇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江西省龙南经济技
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公司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清先生主持。龙钇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龙钇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龙钇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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